「中国货船发生凶杀案」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凶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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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中国货船发生凶杀案,以下6个关于中国货船发生凶杀案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凶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 湄公河大案的真实情况 湄公河大案历史真相
  • 湄公河大案真相是什么
  • 请政府把湄公河惨案的真像与处理结果告诉中国民众
  • 湄公河大案所有犯罪人员都是怎么判决的
  • 对于湄公河惨案的感受,及引发的深思。
  •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凶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2011年)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 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买卖合同》,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桑康·乍萨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依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逄锦温

    代理审判员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刘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波

    湄公河大案的真实情况 湄公河大案历史真相

    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与被劫船只一起的还有“华鑫6号”,但由于位置靠后,未被拦截。“华鑫6号”船员证实,看到有7到8名武装匪徒登上两艘船后挟船离去,随后便与其失去联系。10月5日中午12点,玉兴8号船长突然用紧急广播呼叫,船长只说了四句话“我现在在吊车码头!马上叫救护车!马上报警!有人受伤了!”之后就没有了消息。事发后,通过缅甸境内的报关员证实,当天中午11点左右,在离被劫持地点5公里的地方,报关员看到两条快艇押着两条运输船通过,但没看到船上是由什么人驾驶。报关员通过无线电与运输船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10月5日下午13点半,泰国军方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警方的巡逻艇5日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事发船只,船上装的货物是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之后军方与船上5名武装人员交火,武装人员中一名被击毙,其余逃离。10月5日下午14点,14点左右,“玉兴8”号船舶业务员从泰国警方了解到:“华平”号和“玉兴8号”船停靠在金三角吊车码头,两艘船上已没有船员,“玉兴8”号船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已面目全非,难于辨认,尸体旁放有枪支。“玉兴8”号的驾驶室到处血迹,有多处弹孔,两艘船上共搜出八、九十万颗毒品麻黄素,两艘船上的船员去向不明。事后几天,2011年10月7日,在泰国清盛码头先后发现了两具遗体,经证实为“华平号”船长黄勇和“玉兴8号”船长杨德毅的儿子。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腹部中弹枪死亡;另外一个的眼睛、嘴巴被胶带封住,颈部有致命刀伤,胸腹部中弹死亡。2011年10月8日,泰国警方从湄公河打捞起9具中国船员尸体,另有2人下落不明。打捞出来的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上缠满胶带,背上有无数的枪眼。2011年10月10日,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县长色萨·西讪在接受新华社电话采访时说:在湄公河遭袭的两艘货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搜救人员当天早些时候在清莱府清孔县境内湄公河水域发现一具中国船员遗体。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抵达事件发生地泰国清盛县开展工作。

    湄公河大案真相是什么

    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此事件造成“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其中1人失踪。

    2011年10月28日下午,泰国表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拓展资料:

    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与被劫船只一起的还有“华鑫6号”,但由于位置靠后,未被拦截。“华鑫6号”船员证实,看到有7到8名武装匪徒登上两艘船后挟船离去,随后便与其失去联系。

    10月5日中午12点,玉兴8号船长突然用紧急广播呼叫,船长只说了四句话“我现在在吊车码头!马上叫救护车!马上报警!有人受伤了!”之后就没有了消息。事发后,通过缅甸境内的报关员证实,当天中午11点左右,在离被劫持地点5公里的地方,报关员看到两条快艇押着两条运输船通过,但没看到船上是由什么人驾驶。报关员通过无线电与运输船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

    10月5日下午13点半,泰国军方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警方的巡逻艇5日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事发船只,船上装的货物是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之后军方与船上5名武装人员交火,武装人员中一名被击毙,其余逃离。

    10月5日下午14点左右,“玉兴8”号船舶业务员从泰国警方了解到:“华平”号和“玉兴8号”船停靠在金三角吊车码头,两艘船上已没有船员,“玉兴8”号船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已面目全非,难于辨认,尸体旁放有枪支。“玉兴8”号的驾驶室到处血迹,有多处弹孔,两艘船上共搜出八、九十万颗毒品麻黄素,两艘船上的船员去向不明。

    2011年10月7日,在泰国清盛码头先后发现了两具遗体,经证实为“华平号”船长黄勇和“玉兴8号”船长杨德毅的儿子。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腹部中弹两枪死亡;另外一个的眼睛、嘴巴被胶带封住,颈部有致命刀伤,胸腹部中弹死亡。

    2011年10月8日,泰国警方从湄公河打捞起9具中国船员尸体,另有2人下落不明。打捞出来的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上缠满胶带,背上有无数的枪眼。

    2011年10月10日,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县长色萨·西讪在接受新华社电话采访时说:在湄公河遭袭的两艘货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搜救人员当天早些时候在清莱府清孔县境内湄公河水域发现一具中国船员遗体。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抵达事件发生地泰国清盛县开展工作。经工作组确认,截至11日17时,遇难中国船员总数为12名,仍有一名失踪者。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

    请政府把湄公河惨案的真像与处理结果告诉中国民众

    近日发生湄公河惨.案震惊了中国社会,中国政府已经督促相关国家给个说法,我们认为中国政府不但要参与对这一惨.案的全面调查,而且必须对这个地区伤害中国人的势力,不管他们与中方关系如何,都要予以严厉的报复性打击。此次屠.杀发生在金.三.角流域,杀人武装分子据说是缅甸掸邦地区一个贩.毒集团,这是除缅族之外最大的缅甸少数民族大帮,掸族与中国傣族,泰国的泰族为同一族。

    近年来,此河道一直“河.盗”不绝,过往船只被.劫事件屡有发生,有人甚至惊呼湄公河这条黄金水道大有变成东南亚“索.马.里”之势。被劫船只“玉兴8号”船主郭志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在以前这样的事情可能有好几十起、上百起。据《新京报》报道,中国货船“载鑫号”半个月前曾一日两遭劫持。所以,相关国家在彻查“湄公河惨.案”真相、严惩幕后真凶的同时,如何重造“黄金水道”的安全,防止“湄公河惨.案”再次发生,则是更为艰巨的任务。

    湄公河大案所有犯罪人员都是怎么判决的

    判决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是指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的事件。此事件造成“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其中1人失踪。

    相关信息:

    2011年10月10日,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县长色萨·西讪在接受新华社电话采访时说:在湄公河遭袭的两艘货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搜救人员当天早些时候在清莱府清孔县境内湄公河水域发现一具中国船员遗体。

    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抵达事件发生地泰国清盛县开展工作。经工作组确认,截至11日17时,遇难中国船员总数为12名,仍有一名失踪者。

    对于湄公河惨案的感受,及引发的深思。

    湄公河惨案的性质

    作者:雕龙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0-17

    湄公河在中国境内叫澜沧江。10月5日上午9:30两艘货船——中国籍的“华平号”和缅甸籍的“华鑫5号”在湄公河缅甸水域遭到武装劫持,两艘船上的13名船员都是中国国籍公民。下午1:30当两艘被劫船只行驶到泰国境内时,遭到泰国 军方的“特遣部队”(特警?)的攻击。据泰国军方说,击毙了一名劫匪,其余全部逃脱。后来在泰国水域陆续找到了13名船员的尸体。船员们的死状甚惨,双手大多被反绑,而且人人都身中数枪,其中“华平号” 炊事员李燕的舌头竟然也被割掉。被劫持的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这就是2011年10月5日发生的一起严重的屠杀中国公民的“湄公河惨案”。谁是杀害中国船员的凶手?据泰国媒体报道,泰国警方在货船上搜缴到价值达数百万美元的毒品,泰国警方称中国船员是被缅甸佤邦军杀死的。但很快佤邦方面发表声明,称有目击证人看到泰国警方登船枪杀中国船员,并说愿意全面配合中国警方的调查。后来泰国警方又说惨案是由缅甸一个叫瑙坎的大毒枭所为。据说此人曾袭击过中国的巡逻船,还多次收中国货船的保护费。另有中国船员分析,中国货船“载鑫号”曾被缅甸军政府强行征用于剿匪,“可能毒贩是为了报复中国货船,才下毒手的!”

    到底谁是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真凶?到某网站看一篇相关的帖子,里面说什么的都有,最为离奇的莫过于有人竟然把此案与“美国佬的阴谋”联系上,说什么这是为了阻止中国的势力在该领域的发展。

    很多人的关注集中在了解事件的真相上,而对这起惨案的性质却少有人关注。在10日的央视《新闻1+1》上,主持人将这起“惨不忍睹”的“湄公河惨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称这起惨案不会影响“中国与周边东南亚国家的外交关系”。这应该是官方对这起案件的基本态度,仅从谈论这起案件的只是外交部的一位发言人就可以看出。虽然在外交部发布会上有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之说,但在网上查阅10日和11日的《人民日报》,却没有看到相关新闻,直到今天又经过多次查阅后,方才从3版极不起眼的右下角找到了二百多字的有关此案的报道:《我驻泰国使馆妥善处理遇害船员善后事宜》。而当日同版的另一则报道《“占领华尔街”走向社会运动》,却占了半版的版面,而且还居然配了两幅新闻图片,仅最小的那副图片也比报道“湄公河惨案”的版面大2.5倍。领导重视与否由此也可见一斑。昨天搜索湄公河惨案相关资料时,在《百度知道》看到有网友提出这么个问题:“10.5湄公河惨案,我中央领导人为何没有一个露头发表声明的?”截至今日(10月16日)也只是见到报道外交部副部长宋涛召见泰国、老挝和缅甸驻华使节,要求三国协助调查的。显然,领导每日都在忙着国家大事,对于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自然是无暇与顾了。

    从死亡人数看,湄公河惨案的死亡人数,还不及10月7日发生的死亡35人的10·7特大交通事故,当然与温州动车事故和死亡41人的7·22客车爆炸事故更是无法相比。但是,湄公河惨案与交通事故却极不相同,刑事案件的性质要远比交通事故严重,性质也更为恶劣。假如在国内某条河流上有13名船员被莫名其妙的枪杀,对国人所造成的震动绝不会亚于温州动车事故。然而,“湄公河惨案”发生在国外,似乎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直到10日政府才有所反应。我都怀疑,如果不是有网友在7日将此事发帖爆料出来为公众所知晓,这起事件能否在外交部发布会上被提及,更遑论上《人民日报》了。湄公河惨案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吗?

    显然不是,它还涉及到了国家的主权,还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侵犯国家主权的事件。这几日在网上浏览与湄公河惨案相关的帖子、评论,明确的认识到湄公河惨案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的并不多。那么,为什么说湄公河惨案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国家是由政府、人民及其所占有的财物——土地、领空、水域等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公民及其所属的私人财物(船只、货物等)都是国家的一部分,他们如同国家的领土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大家都知道,当国家的领土遭到侵犯时,政府应该组织军队进行反击,同样,公民及其所属的财物在国外遭到侵犯时,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给予保护,也有权利对侵犯者给予打击。公民及其财物在国外受到侵犯与国家领土遭到侵犯看上去似乎不一样,其实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一国(假设为A国)公民及其财物来到另一国家(假设为B国),他们的安全受到双重的保护:一是A国政府的保护,二是B国政府的保护,后一种保护属于委托保护,是A国委托B国对本国公民实施的保护,即便两国没有订立正式的这种委托关系,只要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及其财物进入本国政府管辖的范围,就可以合理的认为该国的政府已经默认了对他国公民及其财物的保护。如果B国提供不了这种保护,那么A国就有权利采取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保护自己在B国的公民。这道理也很简单嘛!既然我的人到了你的地盘,你没有能力保护的话,那就只有由我来保护了。保护公民的安全是国家的基本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实施通常是由国家的管理者——政府来承担。所以,保护本国在国外的公民及其财物的安全,本国政府既有权利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10月5日,中国籍的“华平号”和缅甸籍的“华鑫5号”在湄公河水域航行,是根据2001年中国与相关国家达成的协议进行的,也就是说这两艘船在湄公河航行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入侵他国领土。显然,两艘船上的13名中国国籍船员也都不是非法入境。相关国家理应对两艘货船及其人员和货物给予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两艘船只先是在缅甸境内遭到劫持,紧接着又在泰国境内遭到泰国警方的袭击,13名船员全部被杀,无论怎样,缅甸和泰国都难卸其责。也许有人会说,从船上搜出的大量毒品看,这两艘船只可能参与了毒品走私,且不说泰国警方的一面之词是否靠谱,即便是假设这两艘船只被用于贩毒,难道13名中国船员就该遭枪杀吗?就是犯法也有个认定的程序,不能仅仅因为怀疑就可以把人杀了。如果这样,一个国家岂不是乱套了。湄公河惨案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 它更是一起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事件,这起事件如同国家的领土遭到侵略一样的严重。从其杀人之众多、手段之残忍看,简直就是公然挑衅,凶徒似乎根本不把中国当回事。这起事件如何处置,事关重大,它不仅关乎着国家的威信,更是关乎着所有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安危。如果仅仅把这起事件看作是“刑事案件”,引不起高度重视和对待,很有可能为了所谓的“中国与周边东南亚国家的外交关系”而不了了之。什么是最重要的“外交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的安全。而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公民,钱财都是身外之物,它们与人的生命相比轻如鸿毛,国家最重要的“外交关系”就是保护每一个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其他都在其次。如果不能从这样的高度来看待“湄公河惨案”,即便这起所谓的“刑事案件”或真或假的得以解决,还会有更多的大大小小的这样那样的“惨案”等待着中国公民,每一位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头上就会时刻悬挂着一把达摩克斯剑。

    我以为,湄公河惨案的真相并不难弄清,要抓到真凶也不是难事。以中国所特有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点,集国家之力破这起“刑事案件”应该是小菜一碟,关键还是能不能认识到这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能不能把这起事件看作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这样的“大事”来看待。

    这几日都沉溺于愤怒之中,无一为念,谨以此文祭奠13位在湄公河惨案中死难的亡灵!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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